温州大学 院长信箱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教工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促进我院事业科学、规范发展,根据《温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内容 (一)学院领导班子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监察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结合学院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明确班子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任务分工,制定清廉学院建设方案,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工作计划,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分析会,专题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党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职工报告学院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履行对重要岗位人员、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4、多形式多途径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学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教师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规章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本院学生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每年至少上一次党风廉政专题课。 5、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党员干部、教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联系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6、及时报告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根据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年底向联系领导和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7、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主题的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 2、根据学校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落实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加强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努力防控廉政风险。 3、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学院人事、财务、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对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分管或联系领导和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存在违纪违规苗头、倾向或不良作风行为的学院教工,亲自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对本学院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监察室报告,组织调查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执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8、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学院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院长、院党委书记搞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重大事项主动上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加强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4、及时发现、解决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学院党委书记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亲属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 6、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学院纪委监察室在学院党委和学校纪检领导下,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认真监督执纪问责。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按照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任务分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协助学院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清廉学院建设、学生廉洁教育和学院廉洁文化建设。 3、协助学院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中心),制定、完善落实其工作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对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5、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五)学院各党支部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础单位,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是; 1、经常了解并向学院党委和纪委监察室反映本支部所在单位师生的党风廉政情况。 2、负责组织对本支部党员和师生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不断提高本支部实在单位师生党风廉政意识。 3、协助学院党委和纪委监察室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二、责任考核与监督措施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政统一领导,依靠本院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齐抓共管,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学校要求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与学校组织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三)学院党委每年定期向上学校党委和纪委监察室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学院党委书记每半年一次“书记抓党建”述职工作,要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列入。 (四)学院每年一次支部书记述职评中,要将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支部书记、支部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六)把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任用干部、评定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自觉接受本院教职工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一)对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出现违规问题,教职工可直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反映情况,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党支部书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出现违规问题,教职工可直接向学院纪委监察室书面或口头反映情况,由学院纪委监察室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提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院党委和纪委监察室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如发现党员干部、教工中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四)学院党员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追究决定在全院公开。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教工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促进我院事业科学、规范发展,根据《温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内容
(一)学院领导班子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监察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结合学院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明确班子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任务分工,制定清廉学院建设方案,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工作计划,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分析会,专题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党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职工报告学院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履行对重要岗位人员、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4、多形式多途径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学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教师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规章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本院学生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每年至少上一次党风廉政专题课。
5、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党员干部、教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联系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6、及时报告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根据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年底向联系领导和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7、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主题的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
2、根据学校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落实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加强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努力防控廉政风险。
3、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学院人事、财务、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对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分管或联系领导和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存在违纪违规苗头、倾向或不良作风行为的学院教工,亲自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对本学院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监察室报告,组织调查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执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8、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学院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院长、院党委书记搞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重大事项主动上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加强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4、及时发现、解决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学院党委书记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亲属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
6、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学院纪委监察室在学院党委和学校纪检领导下,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认真监督执纪问责。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按照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任务分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协助学院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清廉学院建设、学生廉洁教育和学院廉洁文化建设。
3、协助学院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中心),制定、完善落实其工作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对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5、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五)学院各党支部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础单位,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是;
1、经常了解并向学院党委和纪委监察室反映本支部所在单位师生的党风廉政情况。
2、负责组织对本支部党员和师生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不断提高本支部实在单位师生党风廉政意识。
3、协助学院党委和纪委监察室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二、责任考核与监督措施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政统一领导,依靠本院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齐抓共管,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学校要求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与学校组织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三)学院党委每年定期向上学校党委和纪委监察室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学院党委书记每半年一次“书记抓党建”述职工作,要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列入。
(四)学院每年一次支部书记述职评中,要将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支部书记、支部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六)把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任用干部、评定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自觉接受本院教职工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一)对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出现违规问题,教职工可直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反映情况,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党支部书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出现违规问题,教职工可直接向学院纪委监察室书面或口头反映情况,由学院纪委监察室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提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院党委和纪委监察室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如发现党员干部、教工中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四)学院党员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追究决定在全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