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 院长信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教学科研用房、教学科研设备和低耐品和消耗品等管理。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涉及公房分配、设备物资采购计划、验收、登记入库、领用、使用、维修、报废、调拨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本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院长统一领导,各分管院长分块负责,各系部、职能办公室、研究院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资产领用人负责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院长是学院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副院长负有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责任人,并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五条 分管资产副院长负责学院公房管理、资产清查和数据报盘等工作;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学院教学用公房、教学设备管理;主管科研副院长负责科研和研究生用公房管理,负责处理和协调各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行政办公用公房日常管理;教学科负责教室的日常管理;实验中心、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院专设资产管理岗位,负责学院、研究所教学科研用房、设备、低耐品、耗材日常管理以及学院资产清查和数据报盘。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购置、建设、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配置国有资产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配置资产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本着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各教研室主任制定年度购置计划、购置配置,经教学委员会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审议确定购置计划,并进行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院教学科研设备、低耐品、耗材的购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资产,报学校职能部门统一调剂。对长期闲置不用、损坏设备资产,经院务会议审议后报学校职能部门调剂或报废。 第十二条 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属国有资产,经院务会议审议后报学校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是指资产在教学科研重自用、共享、出租等行为。学院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建立资产验收登记、领用保管、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学院相关部门应会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学院做好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登记保护,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及时申请专利、及时报学校职能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学院资产领用人应严格按照校内制度办理手续,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直接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或离校收回时,学院和各研究院资产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定期对学院、各研究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检查,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学院充分利用学校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建立专业化相对集中管理或依托学校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逐步推进建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依据学校大型精密仪器共享、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制度,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十条学院资产院内借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贵重用具可采用押金方式。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教学科研要求的资产,以及其他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务会议审议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章资产收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仪器设备共享有偿使用收益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擅自获取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校共享有偿收入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将设备共享收费申请上报学校计财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收费,并按照学校规定报计财处开设专门收费账户,按照计财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擅自收费。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管理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主管院长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分管院长定期向院长、院务会议汇报资产使用、共享情况、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院长负责向教职工大会汇报学院年度资产使用、共享、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部门和研究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教学科研用房、教学科研设备和低耐品和消耗品等管理。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涉及公房分配、设备物资采购计划、验收、登记入库、领用、使用、维修、报废、调拨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本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院长统一领导,各分管院长分块负责,各系部、职能办公室、研究院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资产领用人负责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院长是学院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副院长负有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责任人,并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五条 分管资产副院长负责学院公房管理、资产清查和数据报盘等工作;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学院教学用公房、教学设备管理;主管科研副院长负责科研和研究生用公房管理,负责处理和协调各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行政办公用公房日常管理;教学科负责教室的日常管理;实验中心、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院专设资产管理岗位,负责学院、研究所教学科研用房、设备、低耐品、耗材日常管理以及学院资产清查和数据报盘。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购置、建设、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配置国有资产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配置资产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本着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各教研室主任制定年度购置计划、购置配置,经教学委员会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审议确定购置计划,并进行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院教学科研设备、低耐品、耗材的购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资产,报学校职能部门统一调剂。对长期闲置不用、损坏设备资产,经院务会议审议后报学校职能部门调剂或报废。
第十二条 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属国有资产,经院务会议审议后报学校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是指资产在教学科研重自用、共享、出租等行为。学院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建立资产验收登记、领用保管、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学院相关部门应会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学院做好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登记保护,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及时申请专利、及时报学校职能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学院资产领用人应严格按照校内制度办理手续,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直接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或离校收回时,学院和各研究院资产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定期对学院、各研究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检查,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学院充分利用学校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建立专业化相对集中管理或依托学校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逐步推进建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依据学校大型精密仪器共享、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制度,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十条学院资产院内借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贵重用具可采用押金方式。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教学科研要求的资产,以及其他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务会议审议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章资产收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仪器设备共享有偿使用收益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擅自获取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校共享有偿收入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将设备共享收费申请上报学校计财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收费,并按照学校规定报计财处开设专门收费账户,按照计财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擅自收费。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管理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主管院长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分管院长定期向院长、院务会议汇报资产使用、共享情况、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院长负责向教职工大会汇报学院年度资产使用、共享、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部门和研究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