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 院长信箱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院党员和全体教职员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学院管理的透明度,保持学院和谐稳定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有效;发扬民主,服务发展;区别情况,分类公开;讲究实效,及时公布。 第三条 学院党务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成立学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院院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院严格按规定执行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制度的内容,结合学院实际党务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1. 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及执行与实施情况,涉及党员、师生利益的重要措施及其落实等情况。 2. 学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 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主要职责、机构及人员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等情况;学院行政机构设置情况;学院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条件、程序、结果)、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4.学院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及存在问题整改,党风廉政、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 落实学校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情况,学院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6.学院教职工的聘任、职称评定、业务考核、课题申报、奖惩、访学进修、评优工作、人事调配、校内分配等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条件、指标分配办法、数额、结果。 7.学院本科生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转学、借读等相关事项的规定、程序。 8.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奖惩、学生评优、助学解困等政策、条件、程序、结果。 9.其他需要公开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务院务公开,采取党务院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网站通告、文件查阅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 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党务院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八条 党员和教职工对党务院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或党院办放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院党员和全体教职员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学院管理的透明度,保持学院和谐稳定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有效;发扬民主,服务发展;区别情况,分类公开;讲究实效,及时公布。
第三条 学院党务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成立学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院院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院严格按规定执行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制度的内容,结合学院实际党务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1. 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及执行与实施情况,涉及党员、师生利益的重要措施及其落实等情况。
2. 学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 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主要职责、机构及人员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等情况;学院行政机构设置情况;学院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条件、程序、结果)、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4.学院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及存在问题整改,党风廉政、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 落实学校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情况,学院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6.学院教职工的聘任、职称评定、业务考核、课题申报、奖惩、访学进修、评优工作、人事调配、校内分配等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条件、指标分配办法、数额、结果。
7.学院本科生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转学、借读等相关事项的规定、程序。
8.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奖惩、学生评优、助学解困等政策、条件、程序、结果。
9.其他需要公开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务院务公开,采取党务院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网站通告、文件查阅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 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党务院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八条 党员和教职工对党务院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或党院办放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