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 院长信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理顺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学科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院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浙教高科〔2016〕168号和《温州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根据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温州大学“十三五”学科建设规划要求,发挥学院特色和优势,集中学院人力、财力和物力,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学科建设工作,以硕士点建设和培育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以师资队伍、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为目标。其主要内容有: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研究方向;打造优秀学科团队;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建设学科科研平台;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产出高水平科研和创作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构建学院学科建设管理体系,规范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学科建设秘书;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党政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部分专家、教授,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审定学科的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及目标; (二)统筹和协调学院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三)推荐学科带头人作为学科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督促、检查和评估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负责具体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建设工作; (五)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第六条 学科建设秘书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与研究生管理秘书合署办公),隶属学院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提出建议和方案; (二)起草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和目标,组织填写《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学科团队的建设,对学科梯队人员的培养与引进提出建议; (三)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建设经费的安排与使用,确保建设质量; (四)完成项目建设年度报告,进行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接受年度检查; (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验收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科建设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学院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过程和目标管理,对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进程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 学科建设的经费管理,采用“统一规划,整体投入,分块实施”的方式运行。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经费计划,制定学院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落实计划,统筹安排各类学科建设经费,并按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保障等具体建设内容进行切块分配,制定经费年度分配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由各主管领导和学科负责人围绕学科建设的目标分别实施。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监督学科建设经费落到实处,为完成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提供保障。 第四章 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科建设应围绕学科建设的内容——包括学科梯队、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学术交流、机制和制度保障等六个方面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实行学院院长与学科带头人共同负责制。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各学科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推荐的学科带头人组织填写《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审批的项目,并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内容的实施。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程序为: (一)学科带头人组织填报《学科建设立项申请书》,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院长签字后报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主要就申报学科的现有水平、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建设措施及经费预算的适当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 (三)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校审批立项。 (四)通过学校评审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由学科带头人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形成《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审核后,报学校学科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其师资队伍、条件装备建设的内容,列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规划需经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论证后报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批。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应按项目任务书的建设目标及具体任务,切实履行任务书中所承担的各项责任,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章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投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属专项资金,依照国家、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按年度计划划拨,其项目运行费在学院院长的指导下由学科带头人掌握使用。各项目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由学科带头人于上年度末提出,经校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划拨。因故调整或修改年度计划者,需提前向校研究生院提交计划更改报告,说明更改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拔的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外,学院应积极筹措资金,配套投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学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接受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监督检查,并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各级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考核、验收及奖惩 第十九条 对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的办法,学科建设秘书负责督促、检查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每年度末,由学科带头人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将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报学科建设秘书,由学科建设秘书整理汇总报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审议后,报校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预审后,由学科带头人要向学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由学校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项目的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检查中发现预期不能达到建设目标和责任人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不力的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处罚,直至撤销建设项目。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奖励和归属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理顺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学科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院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浙教高科〔2016〕168号和《温州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根据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温州大学“十三五”学科建设规划要求,发挥学院特色和优势,集中学院人力、财力和物力,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学科建设工作,以硕士点建设和培育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以师资队伍、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为目标。其主要内容有: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研究方向;打造优秀学科团队;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建设学科科研平台;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产出高水平科研和创作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构建学院学科建设管理体系,规范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学科建设秘书;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党政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部分专家、教授,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审定学科的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及目标;
(二)统筹和协调学院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三)推荐学科带头人作为学科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督促、检查和评估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负责具体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建设工作;
(五)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第六条 学科建设秘书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与研究生管理秘书合署办公),隶属学院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提出建议和方案;
(二)起草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和目标,组织填写《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学科团队的建设,对学科梯队人员的培养与引进提出建议;
(三)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建设经费的安排与使用,确保建设质量;
(四)完成项目建设年度报告,进行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接受年度检查;
(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验收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科建设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学院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过程和目标管理,对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进程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 学科建设的经费管理,采用“统一规划,整体投入,分块实施”的方式运行。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经费计划,制定学院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落实计划,统筹安排各类学科建设经费,并按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保障等具体建设内容进行切块分配,制定经费年度分配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由各主管领导和学科负责人围绕学科建设的目标分别实施。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监督学科建设经费落到实处,为完成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提供保障。
第四章 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科建设应围绕学科建设的内容——包括学科梯队、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学术交流、机制和制度保障等六个方面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实行学院院长与学科带头人共同负责制。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各学科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推荐的学科带头人组织填写《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审批的项目,并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内容的实施。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程序为:
(一)学科带头人组织填报《学科建设立项申请书》,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院长签字后报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主要就申报学科的现有水平、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建设措施及经费预算的适当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
(三)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校审批立项。
(四)通过学校评审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由学科带头人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形成《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审核后,报学校学科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其师资队伍、条件装备建设的内容,列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规划需经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论证后报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批。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应按项目任务书的建设目标及具体任务,切实履行任务书中所承担的各项责任,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章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投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属专项资金,依照国家、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按年度计划划拨,其项目运行费在学院院长的指导下由学科带头人掌握使用。各项目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由学科带头人于上年度末提出,经校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划拨。因故调整或修改年度计划者,需提前向校研究生院提交计划更改报告,说明更改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拔的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外,学院应积极筹措资金,配套投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学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接受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监督检查,并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各级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考核、验收及奖惩
第十九条 对立项的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的办法,学科建设秘书负责督促、检查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每年度末,由学科带头人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将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报学科建设秘书,由学科建设秘书整理汇总报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审议后,报校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预审后,由学科带头人要向学校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由学校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项目的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检查中发现预期不能达到建设目标和责任人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不力的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处罚,直至撤销建设项目。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奖励和归属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